(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四)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信息等无形资源帮助任职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但不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参加省国资委要求参加的会议;
(七)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履行职责需要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九)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情况;对任职公司国有资本运作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外部董事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就外部董事的问询进行如实答复,对公司经营层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省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