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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所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选聘

  第七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

  第八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直接选聘是指省国资委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外部董事,或从各类企业领导人员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条 市场化选聘是指省国资委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有限范围内竞聘等方式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人选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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