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企干〔2006〕4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