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渝规发[2006]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申请,由原规划许可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条 规划许可证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请规划许可证件的遗失补办,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第七条 规划许可证件的遗失补办,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原证件核发部门报建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后,履行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