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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渝文备[2006]48号)

  第一条 为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被许可人应当依法配合。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受理举报、分阶段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等方式。

  实施检查和巡查,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出示证件。

  第五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测绘行政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分阶段检查的,应提前告知被许可人检查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许可人到场。被许可人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第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应记录、签字、归档,处理结果应按规定告知被许可人,并向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为被许可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有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应在五日内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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