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4、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5、临时征收凭证;
6、税务处理决定书;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8、临时征收凭证。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接收外部传入应征凭证包括:
1、纳税申报表;
2、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5、审计决定书;
6、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7、法院判决书;
8、代扣代收税款结报单;
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10、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一条 减免凭证,是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按国税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按照减免形式分为征前减免凭证和退库减免凭证两种。
征前减免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等,退库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
第二十二条 征解凭证,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代征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报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是核算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的依据。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税收缴款书报查联或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或税收转账完税证存根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5、票款结报单;
6、税库银联网税款划解清单;
7、电子税票等。
第二十三条 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税收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4、税银库联网税款划解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 提退凭证,是国税机关从已征收或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具体有两种:
1、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该凭证同时属于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其他凭证,是指上述凭证以外,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其他各种原始凭证。主要有票款损失类、呆账税金类、注销欠税类、拍卖款抵缴税款类、异地征收类、延期缴纳及催缴税款类等。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分类整理编制。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当按照会计档案和电子数据管理的要求进行装订、保管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