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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


  2、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国税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或存款汇缴银行时,税收会计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4、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征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

  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消,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5、待解税金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向征收信息岗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

  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小额退税由征收信息岗位人员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由征收信息岗位人员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收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6、提退税金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其他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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