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市级国税机关为税收会计主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应当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平衡公式是: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第八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岗位
第十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处)为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管理工作,核算全市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运动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县(市)税收会计工作,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未设立会计主管部门的单位,应设立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指导税收会计稽核工作,负责向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稽核单位传递会计核算资料。
第十一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稽核等岗位;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会计稽核等岗位。
会计核算岗负责贯彻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管理的各种制度、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税收会计建账、记账,负责编制、报送税收会计报表,负责保存、管理税收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稽核岗负责受理、审核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负责税款的提退工作,与国库办理对账、进行税票销号;根据会计核算、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等要求,就以下数据进行稽核:稽核行业、征收品目、征收项目、注册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种类、属性等认定、使用正确与否;稽核欠税变化情况;稽核各类税款的抵缴、退库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办理稽核数据更正。
征收信息处理岗和税务登记岗负责稽核其所采集、认定的涉税资料,为税收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掌握丰富的税收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