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
(鲁国税发[2005]66号 2005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库银联网和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工作,提高税收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依据《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等规定,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是以税款电子缴库为前提,在申报征收信息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市局作为全市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主体,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集中核算全市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主要特征是集中核算、分级稽核、分别反映。
第三条 按照管理职责的不同,税收会计单位分为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两类。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即市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承担), 负责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税收会计稽核单位,即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承担),负责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管理原始凭证,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全市国税机关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应当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后要及时送交计统机构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电子凭证通过网络传递共享。
第六条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和稽核工作,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各级国税机关向上级报送或对外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税收会计部门负责人、编报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税收会计工作,征管、稽查、基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配合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及稽核工作。
税收会计部门、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级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税收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