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算科目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减免原因是否为民政福利企业。
第十四条 其他凭证类项目的稽核。
欠缴税金的期初数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清理额、本期抵缴额、本期核销欠税数额以及抵缴欠税税额是否真实、正确,发现错误数据应及时通知相关岗位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软件其他项目的稽核。
1、预缴税款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代开发票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核定为分次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外)。
“征收项目”为“消费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出口货物预收、代开发票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核定为分次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外)。
“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分期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
“征收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分期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
2、计算滞纳金余额与实征滞纳金余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人为不征、少征滞纳金的问题。
3、记帐凭证生成前,稽核滞纳金清册是否及时结转。
4、税务登记中的行业是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录入。
5、税种核定中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收款国库、征收品目、税率是否录入准确、完整。
6、免抵税款调库是否按户及时、准确地录入。
第四章 数据更正
第十六条 本着一级监督一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修改错误数据。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的税务登记岗位、征收信息处理岗位、发票发售岗位及稽查局制作稽查文书的岗位应定期稽核采集的数据。对稽核出的错误数据,操作人员能够自行更正的,应限期更正;对不能在前台更正的错误数据,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表式见附表,一式三份),分析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提出修改意见,上报有关科室确认后,能够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解决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提报的岗位;该问题不能够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由本局业务科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基层提报的《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上签字后,将签字后的《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报送市局相应业务科室。市局业务科室应及时对提报的问题进行确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问题提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