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各税款征收部门要设置以下辅助账。
1、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等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各税款征收部门、检查和稽查部门利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软件中登录的文书(凭证)内容,直接编制电子或纸质账簿。
2、欠缴税金登记簿。按照税种设置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六类科目,具体反映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构成及变化情况,对税收征管综合软件软件中反映的数据进行全面反映。
3、待清理呆账税金登记簿。在会计核算账目之外设置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其他呆账四种类型,分税种、分户进行核算。
4、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分税种逐笔登记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核销情况。
5、留抵税额登记簿。具体反映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的留抵税款情况。
6、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具体反映国税机关代征和代扣税款情况。
7、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
8、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第六章 税收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和《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定的报表种类和口径,由会计核算单位进行编制和报送。税收会计稽核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单位需要编制和报送下列会计报表。
1、税收旬快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本旬内国税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的报表。
2、税收月快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各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资金运动情况,并对各种会计明细报表进行控制和核对的报表。通过本表能总括反映出会计报告期末税收资金的分布状态。
4、入库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是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会计报告期末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月度和年终,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将该表与国库对账单按月进行核对,确保双方数据的准确无误。
5、应征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和收入种类、企业注册类型详细反映当年应征税收情况的报表。
6、待征税金变动情况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欠缴税金类型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待征税收增减情况的报表。
7、提退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提退税金性质详细反映报表期内提退税收情况的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和减免性质详细反映减免税金发生情况的报表。主要反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随申报和欠税抵顶减免而形成的征前减免;二是通过国库办理退税而形成的退库减免。
9、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查补税金应征、入库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情况的报表。
10、滞纳金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变化情况的报表。
11、代征、代扣税款明细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的报表。
12、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表。本表为账外表,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欠缴税金类型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前呆账税收情况的报表。
13、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本表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反映多缴税金、待解税金、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情况及当期税收资金应征入库情况的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