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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4、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应征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

  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消,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5、待解税金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向征收信息岗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

  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小额退税由征收信息岗位人员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由征收信息岗位人员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收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收单位(人)和国税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变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6、提退税金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其他退税等。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数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其他退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7、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经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损失税金核销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下设“核销死欠”等明细科目。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9、保管款科目,核算存放在国税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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