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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是以税款电子缴库为前提,在申报征收信息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市局作为全市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主体,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集中核算全市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主要特征是集中核算、分级稽核、分别反映。

  第三条 按照管理职责的不同,税收会计单位分为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两类。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即市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承担), 负责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税收会计稽核单位,即县级国税机关(具体由计统部门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承担),负责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管理原始凭证,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全市国税机关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应当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后要及时送交计统机构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电子凭证通过网络传递共享。

  第六条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和稽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和稽核工作,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各级国税机关向上级报送或对外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税收会计部门负责人、编报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税收会计工作,征管、稽查、基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配合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及稽核工作。

  税收会计部门、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级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税收会计资料。

  第七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市级国税机关为税收会计主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应当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平衡公式是: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第八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岗位

  第十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处)为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管理工作,核算全市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运动的全过程,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全市税收会计报表,稽核全市的税收会计核算信息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县级局计划统计科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县(市)税收会计工作,与国库核对入库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出具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稽核辖区内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相关信息。

  未设立会计主管部门的单位,应设立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指导税收会计稽核工作,负责向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稽核单位传递会计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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