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软件其他项目的稽核。
1、预缴税款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代开发票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核定为分次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外)。
“征收项目”为“消费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出口货物预收、代开发票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核定为分次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外)。
“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分期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
“征收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是否存在分期预收、延期申报预收、查补预收以外的其他属性。
2、计算滞纳金余额与实征滞纳金余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人为不征、少征滞纳金的问题。
3、记帐凭证生成前,稽核滞纳金清册是否及时结转。
4、税务登记中的行业是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录入。
5、税种核定中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收款国库、征收品目、税率是否录入准确、完整。
6、免抵税款调库是否按户及时、准确地录入。
第四章 数据更正
第十六条 本着一级监督一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修改错误数据。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的税务登记岗位、征收信息处理岗位、发票发售岗位及稽查局制作稽查文书的岗位应定期稽核采集的数据。对稽核出的错误数据,操作人员能够自行更正的,应限期更正;对不能在前台更正的错误数据,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表式见附表,一式三份),分析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提出修改意见,上报有关科室确认后,能够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解决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提报的岗位;该问题不能够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由本局业务科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基层提报的《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上签字后,将签字后的《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报送市局相应业务科室。市局业务科室应及时对提报的问题进行确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问题提报单位。
对因综合征管软件原因产生的错误信息,征收部门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上报县(市、区)信息中心,县(市、区)信息中心应及时分析提报的信息,对确实属于综合征管软件的问题,详细填写《税收数据稽核传递单》报送市局信息技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确认后,提报上级部门。县(市、区)信息中心对上报的数据信息分析后,对属于业务问题的,应及时送交相应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参照前款所述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计统部门对稽核出的异常数据、垃圾数据或者错误数据,应根据问题性质,做出初步分析,确认属于综合征管软件本身原因的,可直接协商本单位的信息中心进行处理;对属于需要本级相关业务科室确认的,应及时填写《税收数据稽核反馈单》,送交本单位的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落实,具体参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整改后应及时将流转的《税收数据稽核反馈单》送计统部门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各地应分析错误数据的形成环节、原因、性质、后果及数据更正等情况,分清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税收会计稽核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稽核工作采用计算机和手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库银联网和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工作,提高税收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依据《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等规定,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