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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5、“税款属性”为“征前减免”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除“纳税申报表”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6、“税款属性”为“行为罚款”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7、“征收项目”为“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无申报临时征收”凭证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8、“征收项目”为“罚没收入”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9、“税款种类”为“滞纳金”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加收滞纳金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10、“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应征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条 减免凭证的稽核。

  1、申报减免的,稽核其载有减免税额的纳税申报表,是否符合现行企业应享有的减免政策。

  2、抵欠减免的,其减免凭证是否为抵顶欠税的减免税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征解凭证的稽核。

  1、预算分配比例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的预算分配比例是否全部为中央75%,地方25%。四大部门(中央石油、中央电力、中央有色金属、中央石化)增值税的“预算分配比例”是否存在“中央级75%、省级25%”以外的分配比例。

  “征收项目”为“消费税”的预算分配比例是否全部为中央100%。

  3、征收品目与行业的稽核

  “征收项目”为“增值税”、 “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与行业相匹配。

  “征收项目”为“消费税” “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消费税的征收品目,并与行业相匹配。

  “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品目,并与行业相匹配。

  “征收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征收项目”为“个人所得税”、“税款种类”为“正税”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项目”为“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的征收品目是否为普通发票收费、专用发票收费、税务登记证收费。

  “征收项目”为“罚没收入”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罚没收入。

  “税款种类”为“滞纳金”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税款属性”为“行为罚款”的征收品目是否全部为罚没收入。

  4、税率与征收品目的稽核

  税率与征收品目是否匹配,是否符合现行的税收政策,重点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转型认定后,税种核定中税率是否及时修改。

  5、收款国库的稽核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不相对应的国库项目或漏选国库的情况。

  6、待解税金的稽核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及时汇总、上解税收票证和税款,上解销号是否及时。

  第十二条 入库凭证的稽核。

  1、与国库对帐,结果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2、对未及时入库的税金是否跟踪其流向,并通知相关岗位及时处理。

  3、更正通知书是否按现行政策的规定更正其相关的项目内容。

  第十三条 提退凭证的稽核。

  1、“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与提退类型是否匹配。

  2、退税所用的预算科目与登记注册类型、预算分配比例、征收项目、征收品目是否相匹配。

  3、退库减免的减免原因是否存在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森工企业以及软件集成企业以外的其他减免。

  4、预算科目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减免原因是否为民政福利企业。

  第十四条 其他凭证类项目的稽核。

  欠缴税金的期初数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清理额、本期抵缴额、本期核销欠税数额以及抵缴欠税税额是否真实、正确,发现错误数据应及时通知相关岗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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