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66号 2005年5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库银联网工作开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效率,强化税收会计的反映、监控职能,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稽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会计稽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会计核算质量,依据《税收会计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市级集中核算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市以下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会计稽核对象是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结果,即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过程及影响税收会计核算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税收会计稽核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税收会计稽核工作由市以下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或承担计划统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计统部门)牵头,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计统部门侧重做好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的应征、解缴、入库、多缴、提退等数据的稽核;税政部门主要判定已执行的税率、税目、征收品目、减税、免税等税政信息是否正确,征管部门主要判定税务登记环节的核定信息等是否正确,信息中心负责对有关的错误数据进行后台修改。

  第五条 征收单位的税务登记岗位、征收信息处理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及稽查局采集制作稽查文书的岗位,负责对本岗位采集的涉税数据进行稽核(即一级稽核),并负责对上级所反馈错误数据的整改等。

  第六条 各县(市、区)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税收会计数据进行稽核(即二级稽核),管理本局的税收会计稽核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对本辖区相关岗位稽核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监督考核和对上级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第七条 市局计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税收会计数据进行稽核(即三级稽核),管理全市范围的税收会计稽核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共同负责全市税收会计稽核的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等。

第三章 稽核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稽核内容主要为:各类税收会计凭证中的行业、征收品目、征收项目、注册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款种类、属性等信息。税收会计凭证主要包括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以及与税收会计核算有关的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应征凭证的稽核。

  1、“税款属性”为“一般申报”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纳税申报表”(延期申报除外)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2、“税款属性”为“零散税收”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无申报临时征收”凭证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3、“税款属性”为“出口货物预收”、“代开发票预收”、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预缴税款通知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4、“税款属性”为“查补税款”的应征凭证种类中是否存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处罚款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以外的不合法原始凭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