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网点在进行信息发送并将税款划转至国库部门后,应将税票国库留存联(通用缴款书的第三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第四联)盖章后按交换日期进行单独装订,并视同会计档案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应将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成功扣款的税票与手工缴税的税票分开管理。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由于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影响交易信息传输时,有关参与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传输。
当有关参与方因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较长时间不能传输交易信息时,经各方协商统一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适当推迟资金清算时间;
二、改用传送磁介质或手工方式处理;
三、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不能正常扣款,按要求又必须立即缴纳的税款,国税部门在确保税库银联网系统扣款不成功且不再发送扣款请求的情况下,该笔税款的缴纳仍按税库银联网之前的流程办理,即:将纸质税票的全联次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开户银行缴税,同时税票的传递也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业务系统升级,确需暂停税库银联网业务时,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向国税部门、国库提出申请后,国税部门暂停发送税票信息,税款的缴纳仍按税库银联网之前的流程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银行账号需全面变更时,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和开户单位。账号变更期间,税款的缴纳仍按税库银联网之前的流程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订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