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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库银联网系统的各个子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分别设置在市国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各市级商业银行(或其上级商业银行),各联网单位的辖内机构根据需要通过局域网读取数据,并按照权限进行操作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网系统坚持专机专用原则,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以及应用软件,不得安装任何其他系统,要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查杀工作,严禁病毒侵入联网系统。

  第三十六条 按照制度规定和用户权限设置操作员,各操作员要按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进行业务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员要保管好自己用户标识和口令,防止他人盗用;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员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退出系统,防止他人越权操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管理部门对联网系统的用户要严格管理,严禁非法用户登录联网系统,严禁对系统数据库的非法访问。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可容性及数据的衔接性,各联网部门应及时对联网数据(主要是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数据的备份和清除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刻录光盘或写入磁带进行备份保存,并根据相关规定视同会计资料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同时,各部门应对联网数据信息按规定每两年进行清除工作,以保证系统数据库可容性。

  第三十九条 税库银各参与单位有责任做好对系统数据的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六章 过渡期凭证管理

  第四十条 过渡期是指税库银联网系统运行初期,不能启用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证,纸质税票与电子税票共存的阶段。

  第四十一条 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实时成功扣款的款项,国税部门打印纸质税票后,将纳税人所需要的联次(通用缴款书的第一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第一、二联)交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到扣款银行盖章确认;国税部门所需联次(通用缴款书的第四、五、六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第五、六联,汇总缴款书的第一、四、五联)由国税征收单位留存;商业银行所需联次由商业银行留存,国库所需联次根据国库的要求可以传递到国库,也可以由商业银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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