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税部门作为信息的形成和发起者,应保证税票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不得更改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税部门的征收单位每天将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成功扣缴的税款形成《税款划解清单》(附件3),定期送各银行加盖转讫章确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银行留存;一份征收单位留存,作为税款上解凭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和国库部门的资金清算以人民银行资金清算时间为准,各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进行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进行资金交换后,应形成《资金交换信息清单》(附件4),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后通过同城交换,作为交换汇总清单的附件送交国库部门,《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留存,两份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入库章后交国税部门。
第三十条 退税和更正纸质凭证仍由各相关部门按原规定进行开具和保管。
第四章 对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税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对账。每天交易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将当天的交易总额和明细传给国税部门,由税库银联网系统自动核对。国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查看对账结果,对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税与国库的对账。国库每日业务报解或日终处理后,税库银联网系统自动将本日收入日报表信息和入库税款的明细信息发送到国税部门,由系统自动对账,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应及时查看对账结果,对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
月度对账时,各级国库将收入月报表的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一并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核对无误后,国库和国税互相盖章确认。
年度对账处理流程与月度对账办法相同。
第三十三条 国库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对账。国库部门要及时与商业银行核对电子信息金额与资金总额的一致性。每个交换场次结束后,国库部门应核对提入资金总额与通过联网系统获取的电子税票信息是否一致,若发生对账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相关行(社)联系,尽快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