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非现金业务,国税机关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电子税票,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向银行发送税票信息,等待银行返回扣款结果后,打印转账完税证或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纳税人做完税凭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需由纳税人到扣款银行盖章后才能生效。
第十二条 对于收取现金的业务,国税机关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现金完税证,交纳税人做完税凭证,每天将现金完税证汇总,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向银行发送汇总缴款书信息,银行划转税款后完成税款报解。
第十三条 对于税收退库业务,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退税申请书》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已缴税凭证,国税机关按权限审批后,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信息及所附缴税凭证信息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退税后,返回确认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已入库的税款,如发现预算科目、收入级次等错误,且错误是由国税部门造成的,由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开具《更正通知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更正后,返回确认信息,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增值税免抵调业务,经国税机关进出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税收会计开具《免抵调通知书》,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调整后,返回确认信息,国税部门的税收会计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免抵调明细信息。
第二节 国库业务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联网系统国库业务包括以下内容:正常期和调整期的税款入库、退税、免抵调及更正业务。其中税款入库业务是通过联网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以电子信息为主要依据;退税、免抵调及更正以相关纸质凭证为主要依据,同时在联网系统中进行电子信息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参加联网的各级国库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安全管理,保证联网信息和国家金库综合业务系统的衔接,确保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信息和资金的一致性,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