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税库银联网以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联网系统)为依托,根据参加联网部门的不同,联网系统业务处理分为国税业务处理、国库业务处理和银行业务处理,三方业务处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
联网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如下:税款入库业务由国税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缴税账号,以电子信息为媒体,将缴税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进行实时扣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据此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自动上解销号;商业银行将所扣款项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国库部门,同时相应的税款资金通过同城清算系统划转国库;国库对电子信息、资金进行核对后,将确认信息返给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自动入库销号和税库对账。退税和更正业务是国库部门以国税部门传送的纸质凭证为依据,对国税部门发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做出退税和更正后,将信息发送到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联网系统业务处理以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为依据,各部门应保证电子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安全和保密性。
第七条 税库银联网后,待时机成熟时,国税部门将启用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转账完税证),该凭证的打印,由县级征收机关与扣款银行协商,确定由国税机关或者扣款银行打印,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一种打印方式。
第八条 参加联网的各部门必须根据联网系统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配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软件维护和升级。各联网部门应及时制定与联网相关的内控制度和规定,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章 联网系统业务运行管理
第一节 国税业务运行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应与主管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书”,各地可参照格式制定),同意开户银行根据国税机关的电子信息从其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可自行在任何一家已加入税库银联网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中,指定一个已开立的账户为缴税账户。缴税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申报缴税前,填写《撤销缴税账户申请书》(附件2)和《协议书》,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办妥取消原账户、启用新账户的有关手续。纳税人有责任保证缴税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如果因账户错误及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扣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