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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78号 2005年6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切实规范全省税库银联网系统的操作与管理,确保联网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推进全省税款缴库电子网络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

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库银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改进和完善税款入库和退库进程,保障税款安全、高效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国库、银行三方已实现横向联网地区的各相关部门,采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税款征收、报解、入库、退库、对账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 税库银联网是指国税、国库、银行之间通过专用通信网,完成税款征收、报解、入库、退库等信息的处理和传递,实现电子缴税的税款征解入库方式。实施税库银联网的目标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实时扣款、信息共享、信息传递电子化,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完整报解入库,提高税款的入库效率,最终实现税款征收入库的电子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税库银联网以市为单位,参加联网的部门包括市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及所属各县市区支库(含代理支库)和各有关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参加联网,需由其市级管辖行向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接口开发银行端业务处理系统,经批准并对银行端业务处理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联网接入。联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金库各市中心支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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