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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普查整治阶段(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城市、乡镇居民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由教育、卫生、建设等行业和系统对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等社会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由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由公安派出所对农村村屯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市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即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20日)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要向市政府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公安消防机构深入分析各类火灾隐患成因,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分类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和任务,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形成专题报告。

  各级政府、开发区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工作步骤和重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各地好的工作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做好横向、纵向工作交流,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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