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变更建设方案后,按照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项目由原登记时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或影响很小的二、三类,变更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按有关规定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十六条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项目,因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性质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登记备案项目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填写项目竣工情况表,及时向登记备案机关报送完工情况。
第十九条 按
《办法》规定应当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审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发展计划部门审查同意,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企业申请报批时,登记备案机关应向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依据
《办法》进行处罚,取消其登记备案证明,并处2-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登记备案机关依据
《办法》进行处罚。其中,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处1-2万元罚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机关实施处罚时,依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机关对违反
《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