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规定的第三类“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九条 实行简化登记备案的项目,由企业填写登记备案(简化)申请表,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有土地证明。
(四)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同第七条。
第十条 登记备案机关根据
《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自收到企业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以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将需要补充改正的材料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具体编码方法按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证明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为便于重大项目的信息汇集和宏观管理,对登记备案的项目实行上级备案制。
市、县(市、区)和国家开发区登记备案机关出具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证明,在10日内将副本抄报省发展计划部门。
县(市、区)出具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证明,在10日内将副本抄报市发展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凡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不要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十五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界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是指项目建设地点在县(市、区)域间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是指主要产品发生变更、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面积超过或低于原登记备案面积30%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是指年生产规模超过或低于原登记备案额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