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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
  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办理。
  第六条 国家级开发区内项目的登记备案,又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并报当地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开发区内项目的登记备案,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隶属关系办理。
  第七条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企业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证明。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项目,可实行简化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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