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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计投资[2004]323号)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除《办法》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办法》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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