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核准程序
按照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地方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核准条件及时效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三)符合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政策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六)投资者的资信与项目所需投资能力相当。
项目申请人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和购置国产设备减免税确认书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土地、城市规划、设备进口免税等上述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