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推进“四节”工作
要严格贯彻实施节能设计标准。对勘察设计人员,特别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采暖、电气设计人员进行系统的节能、节水、节材培训;推广节能、节水、节材设计和计算机软件应用,使设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能熟练地加以运用和执行,通过实施建筑节能新标准,迅速提高全省建筑节能和节水、节材水平。要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要把节能设计列为专项审查,涉及建筑、供水、采暖、电气等专业节能指标,要逐项审核,对未进行节能设计或节能设计不合格的公用和民用建筑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鼓励和支持设计单位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每年进行的优秀设计评选中,把设计方案优化,经济比较、节能新产品的使用,纳入评选条件,对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加优秀设计评选活动。同时,要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评选,推广适合北方寒冷地区特点的设计方案。在全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节能标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按照全省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最迟于2006年底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从2006年起,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标准。有条件的地区,2007年起,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要求。同时以政府既有公共建筑为节能改造的突破口,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要建立新建建筑能耗核准制。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工。
建筑节能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条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到当地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销售新建住宅要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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