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治理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20元罚款。
三、治理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体内向外掷物、泼水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者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治理广告乱贴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