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
(南府字[2006]7号)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治理“五乱”(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的整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