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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变更的,在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重新申请GSP认证。

  (三)连锁零售门店变更为零售单店的,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人分支机构零售门店,参照第(一)条执行。
  企业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重新申请GSP认证。

  (四)零售单店变更为连锁零售门店的,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重新申请GSP认证;原零售单店GSP单独认证通过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距变更申请在半年之内的,经报请省局同意可不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经营地址,必须符合《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涉及市政规划等原因的,按《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变更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成食药监市(2006)2号)规定执行。

  (六)为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之前,企业不再填报《GSP专项检查受理申请表》,在政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许可证变更事项。待《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完成后,涉及须GSP重新认证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GSP重新认证申请,逾期没有申请GSP认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变更企业名称等其他登记事项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正本;对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在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重新核发正本。如果副本记录栏不够,可将以前的变更记录集合在一起,按内容和时间在第一栏中按时间顺序依次全部记录,新的变更在第二或第三栏中记录,重新核发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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