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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食药监发[2006]63号)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GSP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另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非法人分支机构零售门店,应出具分支机构原上级法人企业签署同意意见书。零售门店与连锁企业的连锁合约在效期内的,零售门店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连锁企业提出变更申请,连锁企业应在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经核实视为同意),连锁企业不得故意阻扰和刁难零售门店的变更申请;零售门店与连锁企业的连锁合约已经到期而未续签的,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法律文本),经核实后免交上级法人企业签署同意意见书。
  企业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重新申请GSP认证。

  (二)在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非法人分支机构零售门店变更为法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零售门店的,必须出具分支机构原上级法人企业签署同意意见书,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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