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110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骨科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
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6〕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文件规定,立即对本院开展“肢体延长术”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整顿,自查结果及时上报至各上级主管部门。
二、请各区(县)卫生局及时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的开展或可能开展此项业务的各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具有外科的骨科专业或医疗美容科等相关科目),并督促这些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文件“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或骨科专科医院”的规定,立即停止此项业务。
三、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各有关大学在核实所属医院自查结果后,将本系统的综合汇总情况,于2006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