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区县、高新区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省、市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下同)、市、区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市根据各区县、高新区财力状况分三类确定。
1.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3区县和高新区,省、市与区县的分担比例为4:2:4;
2.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3区,省、市与区分担比例为4:3:3;
3.高青县、沂源县2县,省、市与县分担比例为4:4:2。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5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40元,已经超过上述标准的区县按现行标准执行。省对我市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各区县和高新区。
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省的部署适时调整公用经费标准,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完善贫困生救助政策。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减免,对寄宿生的生活费和非寄宿生的乘校车交通费实行补贴。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措及管理仍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实施意见》(淄教计字〔2005〕33号)要求执行。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县级为主,市根据各区县、高新区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区县、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地处农村的厂矿企业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区县、高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区县、高新区确定。城市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继续按淄教计字〔2005〕33号文件规定实行救助。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