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办承办。督查人员,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拟办,填写“督查通知单”,注明领导批示、承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请领导审定。经领导审定的督查事项,应通知有关单位承办。在会议决定或文电中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理时限的,登记后可不再下发“督查通知单”。对领导明确要求本级督查人员直接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自行办理。承办部门接受“督查通知单”或工作任务后,应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贯彻落实。对下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实行检查底稿制度。
(三)督办检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督办、下发“督查问题处理通知单”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催办,了解办理进度。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四)审核反馈。督查人员对承办单位送交的办理结果要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符合要求的,填制“督查结果呈报单”,向领导书面反馈。
(五)立卷归档。办结的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要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必要时,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七条 岗位责任制。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规定进行考核。对工作疏忽,影响办理进度或不能按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交办件,各厅局间会签文件和征求意见稿,应在10日内办结;有规定时限的,按文件、批示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情况特殊要求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 督查报告制。督查人员对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送信息专报、调研报告,每半年(半年终了20日内)报送一次督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