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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

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鲁国税发〔20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政策落实,实现全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223号),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办公室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的状况,是检验办公室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办公室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程度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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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局、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国税机关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税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及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确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有关税收业务工作执行情况;
  (六)领导批示的新闻媒介对我省国税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督查;
  (七)对系统内的工作请示,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督查;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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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均应按照督查立项、拟办承办、督办检查、审核反馈、立卷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督查立项。根据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和重大决策、部署进展情况,督查人员将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填制“督查立项请示单”及有关附件,报请领导批准、立项。对内容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为若干具体事项,再予立项。督查人员按领导批示意见、承办部门、办结情况等内容填制“督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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