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求职人员、用人单位等,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许可证年审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审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对第七条所列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许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涂改或转让、租借《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 求职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提供虚假经历、虚假学历、虚假学位、虚假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