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6〕68号 2006年11月7日)
为规范我市人才市场活动秩序,建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培育恪守诚信的人才中介服务和人才求职环境,根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市场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建立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用体系,根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市人事系统网站向社会发布。
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传至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依法分别向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授权,通过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阅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实施日常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中介机构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