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以及对流动率低的企业和在岗员工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支出;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支出;
(八)外来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特定政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遗留问题,而给予的特定就业补助政策方面的支出;
(十一)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