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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4日 深财社〔2006〕26号)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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