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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验收单位提供的原件由市级验收小组负责核查,核对无误后市级商务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退回被验收单位。
  (三)根据浙经贸内贸〔2006〕547号文件中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四)被验收单位解答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
  (五)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评价,并在项目验收鉴定表(见附表二)上分别情况签上“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意见。

  附件二:2006年度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表

  单位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完成情况 │  验收结果  │  组长及  │  意见与建议  │
│          │     │       │ 成员签名 │         │
├──────────┼─────┼───────┼──────┼─────────┤
│          │     │       │      │         │
└──────────┴─────┴───────┴──────┴─────────┘

  说明:1、项目名称指商务部核准的主项目和分项目;
  2、验收结果分“通过”、“整改后再验收”、“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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