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内贸〔2006〕631号)
杭州、嘉兴、湖州、衢州、舟山市经贸委(贸易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初验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提交初验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2006年度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2006年商务部核准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产品准公益性项目(见附表一(略))。
二、验收时间
2006年11月20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三、验收步骤
(一)由有关企业向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浙经贸内贸[2006]547号相关标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初验。省属企业由杭州市贸易局牵头,会同项目承办企业上级部门组织初验。
(二)市经贸委(贸易局)向省经贸委提交初验报告。
(三)省经贸委根据市初验报告,组织省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四)省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四、验收程序
(一)到项目所在地听取项目建设(改建)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目的、投资、贷款情况,分项目完成时间、验收单位、实际效果、存在问题)。
(二)索取相关材料
1、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公益性项目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