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76号 2006年10月11日)
《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使用,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应急工程特点及大工业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给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用于解决因不可预见而临时提出的、急需投入使用的配套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其使用情况在市本级部门决算中反映。
第三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绩效负责。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规模,纳入预算管理,对其使用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章 应急工程项目立项
第四条 应急工程项目包括:
(一)为重点企业服务的小型配套工程及相关费用;
(二)市政设施的紧急抢修工程;
(三)出口加工区监管与隔离设施的应急维修;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恢复工程;
(五)防洪、排涝和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六)为满足重大经济、社会活动要求安排的小型应急工程;
(七)其他应急零星配套工程。
第五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政府承诺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明确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六条 应急工程立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