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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省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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