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当市鲁山林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原山林场、博山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淄川区、临淄区森林消防队和博山区的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市原山林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林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淄川区、临淄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和博山区的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4.6.3 扑救队伍调动程序。
  (1)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后的程序。火场指挥组根据火场形势,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加扑火力量的意见,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区县、林场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场组织实施。
  市公安消防支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驻淄解放军、市森林消防支队(武警淄博市支队)、民兵应急队伍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商驻军司令部、武警淄博市支队、淄博军分区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2)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的程序。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各单位要互相协作,互相支援。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在未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发生火灾的单位可直接就近向有关单位求援。被求援的单位要积极进行支援。求援单位应同时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7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2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发布。
  4.8.3 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
  4.8.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期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属林场要安排留守人员严密监视火场24小时以上,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后,经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全面撤离火场。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属林场要组织力量勘查实测火场,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或市属林场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 表彰奖励和惩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