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各级启动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一火场同时启动多级应急预案时,由最高级的指挥部实施指挥。
(二)一个火场跨一个区县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时,由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三)在市鲁山、原山林场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林场负责指挥扑救。
(四)在市鲁山、原山林场与区县交界地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可由区县和林场共同组织扑救,以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
(五)一个火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有关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扑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
(六)当出现本预案1.5.1规定的情况,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4.2.3 指挥权限
火场指挥组负责拟定扑火方案,按照指挥部批准的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火灾的扑救工作,对扑火队伍下达扑救任务。各扑火队的指挥员对各自的扑火队实施具体指挥。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本行政区内的区县、乡镇、区县属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民兵应急分队和群众性扑火队伍。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全市范围内的一切森林消防力量。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的原则。采取“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扑火效率。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不得组织中小学生、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动态,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6.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4.6.2 跨区县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跨区县扑火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应视当时火灾和火险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当沂源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原山林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淄川区、临淄区森林消防队、本县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博山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原山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淄川区、临淄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本区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淄川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原山林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临淄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本区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临淄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淄川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市鲁山、原山林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本区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