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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一般情况下,各级启动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一火场同时启动多级应急预案时,由最高级的指挥部实施指挥。
  (二)一个火场跨一个区县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时,由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三)在市鲁山、原山林场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林场负责指挥扑救。
  (四)在市鲁山、原山林场与区县交界地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可由区县和林场共同组织扑救,以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
  (五)一个火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有关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扑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
  (六)当出现本预案1.5.1规定的情况,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4.2.3 指挥权限
  火场指挥组负责拟定扑火方案,按照指挥部批准的方案,具体负责组织火灾的扑救工作,对扑火队伍下达扑救任务。各扑火队的指挥员对各自的扑火队实施具体指挥。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本行政区内的区县、乡镇、区县属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民兵应急分队和群众性扑火队伍。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全市范围内的一切森林消防力量。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的原则。采取“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扑火效率。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不得组织中小学生、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动态,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6.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4.6.2 跨区县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跨区县扑火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应视当时火灾和火险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当沂源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原山林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淄川区、临淄区森林消防队、本县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博山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原山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淄川区、临淄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本区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淄川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鲁山、原山林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临淄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本区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当临淄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淄川区、博山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市鲁山、原山林场、沂源县森林消防队、本区民兵应急队伍为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队(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其他区县的民兵应急队伍、驻淄解放军为第三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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