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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

  (二)整体迁建。因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等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或处于环境恶劣的深山区、河流滩区、采矿塌陷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村落,可采取土地置换等方式,另选新址迁建新村或直接迁建到小城镇、中心村。对村庄规模偏小、位置偏远、基础设施配置困难的村庄,可就近集中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中心村迁建。

  (三)保护限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古集镇、古村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限制一般性开发。对传统街区、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对古树名木要登记造册,严禁砍伐、损毁。严禁乱拆乱建和盲目开发行为,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

  (四)治理“空心村”。对那些在原有村落周围建成新宅并已入住,其旧宅未拆或旧宅基地迄今空置的“空心村”,要按新的村庄规划要求进行治理,调整充实“空心”部位,合理安排公共基础设施或住宅建设。

  (五)改造“城中村”。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自然村落,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逐步改造为城镇社区。

  五、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责任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具体项目的建设与治理工作。政府县(市)长、乡镇长对规划编制与实施负总责。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对试点村庄选派专兼职指导员,现场指导规划建设与治理工作。省、市有关部门要举办县(市)长、乡镇长村镇规划建设知识培训班。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将试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部门协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深入县(市)、乡村,为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利用国债资金发展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用地管理,做好“空心村”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养殖项目及农村沼气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绿化工作,重点支持环村林带建设;水利部门要安排农村供水、排水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和建设、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村镇垃圾、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的综合治理;环保部门要负责实施并监督指导农村各类污染的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实施行政村通水泥路(油路)工程;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要做好农村相关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文化大院、学校、幼儿园、卫生所、体育活动设施等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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