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2005年9月21日 鲁价格发[2005]167号)


东营市、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4]61号)、《关于明确机动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的请示》(菏价呈[2005]3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的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属城市燃气范畴,且是成品油的替代品,其销售价格仍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