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鲁价格发[2005]21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山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干线分输站以下省内天然气支线输气系统运输价格及销售给各受气城市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
二、各市要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管理。东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最终到户销售价格,由东营市物价局管理。
三、各市要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情况,结合各市实际,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要积极探索与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办法相适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